爆破施工的安全規定
1 爆破器材的采購、運輸(搬運)、貯存、使用、銷毀等應符合國家現行規定和《鐵路工程基本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》TB10301-2009第7.2節的規定。
2 爆破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符合下列規定:
(1)巖石邊坡坡率為1:0.1~1:0.75的路塹,必須采用光面或預裂爆破,并應符合現行《鐵路路塹邊坡光面(預裂)爆破技術規程》TB10122的規定。
(2)城市、風景名勝區及重要工程設施附近的路塹爆破應采用控制爆破技術。
3 爆破作業應成立爆破指揮機構,設專人指揮,建立暢通的通訊網絡。
4 作業人員禁止穿戴易引起靜電的衣物及攜帶手機等物品。應由專人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,不符合規定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。
5 炮孔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鉆眼機械支架應穩固。鉆眼時,應避免鑿穿殘留炮孔,嚴禁在殘眼上鉆孔。
(2)鉆眼與裝藥在同一分區不得平行作業。
6 起爆前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應在經設計計算的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和必要圍擋,安排警戒人員,約定預警、起爆、解除警戒信號,防止無關人員進入。
(2)對影響范圍內的既有建(構)筑物和設施,以及不能撤離的施工機具等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。
(3)對爆體應采取必要的減振、覆蓋防護措施。
7 爆后應對影響范圍內的邊坡、既有設施等進行檢查,清理危石,確認其安全性。
8 爆破施工作業應按下表進行檢查,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表。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,應簽發安全檢查整改通知單,限期整改,并跟蹤驗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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